河南12岁少年骑电动车撞伤女子致其失去自理能力,被判赔110多万

未成年人使用父亲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,不料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他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。

谁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?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担责?

近日,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。

2021年10月4日,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,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。在骑行过程中,小萧逆向行驶,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,造成两车受损、夏女士受伤。

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,夏女士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。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,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,夏女士负该事故次要责任。

事故发生后,夏女士先后在5家医院接受治疗。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,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,属于一级精神伤残,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。

另一方面,小萧的父母已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,小萧由父亲抚养。

对于这起事故,夏女士认为小萧导致其受伤,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也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。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,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,故以小萧的父母、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、保险公司为被告,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。

“夏女士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,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,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,且未戴安全头盔,应承担部分责任。”对于夏女士提起的诉讼,萧先生表示,虽然小萧跟随其生活,但事情发生当天,小萧和其母亲在一起,小萧的母亲也应承担责任。

小萧的母亲则认为,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夏女士系颅脑严重受伤,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夏女士骑摩托车未戴头盔。如果夏女士依照法律规定戴头盔并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,故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。小萧的父亲作为小萧的主要监护人,应对小萧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。

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辩称,小萧和夏女士的违规骑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。小萧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,仍罔顾电动车上明显的标识,擅自骑行案涉车辆,主观过错明显。萧先生作为监护人,放任孩子使用其账号扫码开锁骑行,存在明显过错。因此,小萧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
保险公司则表示,共享电动车虽然购买有保险,但其只承担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。事故发生时,小萧骑行的单车并非其本人注册账户开锁,亦因未满16周岁,其不是被保险人,在保险公司无任何投保记录和保险单,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侵害民事权益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小萧在骑行过程中与骑车的夏女士相撞,造成夏女士受伤等损害后果,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及实际情况,依法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%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小萧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,但其与孩子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。因此,结合小萧的年龄、事故发生时小萧的生活状况等因素,依法确定小萧的父母共同对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。

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,本案中小萧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,违反了上述规定共享电动车上有显眼标识,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,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有设置未满16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,不允许注册成功,故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。

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。

潇湘晨报综合涧西法院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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