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者因不满培训质量要求退还预付费,法院:证据不足,驳回

原标题:消费者因不满培训质量要求退还预付费,法院:证据不足,驳回

新京报讯(记者 张静姝)新京报记者获悉,3月26日上午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,介绍该院涉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审理情况,并发布典型案例。在一起案件中,消费者对课程培训质量不满意,要求开设课程的文化公司终止合同并退费。最终,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没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2018年7月7日,武某与乙文化公司签订《英语课程培训协议》,约定课程时间24个月,应缴培训费18999元,协议约定了停课、退款、终止的条件和情形。其中停课条款约定,学员在经乙文化公司代表批准后有权申请停课;关于退款条款约定,自签订协议起30日内(包括协议日当天),学员可以申请退款,无需任何理由,中心将全额退款;关于合同终止条款约定,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合同终止:总时间使用完毕;课程期限届满;乙文化公司批准学员的退款申请;乙文化公司或学员根据约定提前解除本协议;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双方同意,除上述情形外,不得解除本协议。学员解除本协议的,乙文化公司将不予退款,有权要求学员继续履行本协议。

合同签订后,武某向乙文化公司支付培训费18999元。武某上了部分课程。2020年5月19日,武某向乙文化公司支付培训费10799元,续签24个月的课程,武某上了部分课程。双方均认可第二次续签的课程于2023年3月8日终止。

后来,武某称上课效果不好,无工作人员给其规划、推进进度,故申请解除合同、退还费用;乙文化公司辩称该课程是24个月的固定期限课程,由学员自行安排学习时间,且课程时间已过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武某与乙文化公司签订的《英语课程培训协议》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。本案中,两次报名的课程均系24个月,武某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选择学习课程,武某以工作人员未履行承诺对其学习进行规划、导致学习效果不理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、退还费用,因武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,且关于合同的解除、终止、退款,合同中有明确约定,武某申请退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。故对武某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擅自更换培训老师、培训效果未达预期、培训场地设施不够完善等,经常作为消费者主张教育培训质量不达标要求退还预付费的理由。但是否得到法律支持,则需分析个案。消费者对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

故法院提示广大消费者,在交纳预付款前应与提供服务一方签订载明服务事项、服务质量等内容的服务协议;合同履行过程中,如遇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情形,应及时向提供服务一方主张权利,并注意留存好服务合同、缴费凭证、聊天记录、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,合法理性维权。

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责任编辑:

平台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阅读 ()
推荐阅读